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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芳封口機有限公司向大陸廣州超吉益芳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欣益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兩家公司涉案侵權益芳封口機封口機專利產品,特此公告大陸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
9 三月.

益芳封口機有限公司向大陸廣州超吉益芳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欣益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兩家公司涉案侵權益芳封口機封口機專利產品,特此公告大陸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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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益芳封口機)於2012年12月21日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封口機”的外觀設計專利,2013年4月1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230644878.0。原告(益芳封口機)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及財力,將專利產品推向巿場,讓公眾所熟乎。2017年,原告(益芳封口機)發現超吉益芳公司、欣益芳公司一直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原告(益芳封口機)於2018年3月份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超吉益芳公司、欣益芳公司未經專利人的許可,將上述被訴侵權產品在巿場上大量銷售,對原告(益芳封口機)的專利產品造成嚴重的衝擊。超吉益芳公司、欣益芳公司作為專業從事批發餐飲設備的銷售商,具備足夠的產品及名牌認知能力,其故意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主觀惡性較大,情節惡劣,嚴重侵犯了原告(益芳封口機)的權益,給原告(益芳封口機)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商業信譽損失,梁水格、王俊添、王根財與超吉益芳公司、欣益芳公司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應與超吉益芳公司、欣益芳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