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益芳封口機)于2012年11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果糖機”的外觀設計專利,2013年3月26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230585274.3。原告(益芳封口機)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及財力,將專利產品推向巿場,讓公眾所熟乎。2017年,原告(益芳封口機)發現超吉益芳公司、欣益芳公司一直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原告(益芳封口機)于2018年3月份申請証據保全公証。超吉益芳公司、欣益芳公司未經專利人的許可,將上述被訴侵權產品在巿場上大量銷售,對原告(益芳封口機)的專利產品造成嚴重的沖擊。超吉益芳公司、欣益芳公司作為專業從事批發餐飲設備的銷售商,具備足夠的產品及名牌認知能力,其故意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主觀惡性較大,情節惡劣,嚴重侵犯了原告(益芳封口機)的權益,給原告(益芳封口機)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商業信譽損失,梁水格、王俊添、王根財與超吉益芳公司、欣益芳公司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應與超吉益芳公司、欣益芳公司共同承担侵權責任。